为了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学院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测、设计等必须依照建筑法、合同法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平顶山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相应合同。
第二条 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禁止假冒其他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并生效。
第三条 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必须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监理合同必须采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设计合同必须采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四条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规定之日内按标书内容和中标金额签订有关合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或对方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借用他人资质订立合同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5、使合同不具法律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勘测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条 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承诺、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付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履约保证金额及违约责任、双方相互协作、廉政协议等条款。
第八条 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建设工期、监理酬金额度及支付方式、监理内容、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等条款。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建设方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
2、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
4、向工地派驻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核实并监控承包方合同中承诺的设备、人员到位情况;
5、保证合同档案的完整性;
6、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和施工图纸等资料;
7、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
8、向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合同备案材料。
第十条 承包方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
1、建立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按合同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履行应尽义务;
3、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
4、施工企业进场的人员和设备应符合并满足合同文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5、监理单位应按照项目法人的委托,认真做好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公正、独立地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6、有分包工程的,要负责组织分包方,按分包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
7、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应当在发包人批准后,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完善补充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不允许分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