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学院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可行性研究
第一条 可行性研究是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拟建的单体项目的方案、投资、建筑面积等项目建设条件的许可程度、可行程度的分析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报批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条 根据要求需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编制的,我校相关部门应提出明确的编制要求,把好监督审核关。
第三条 编制过程中我校应搜集好相关材料,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城市规划和地质资料,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
第四条 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是指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重大单体项目的设计方案,就其经济性、适用性和科学性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并加以修改和完善的过程,论证结论是以后进行具体建设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重大单体建筑的设计方案,一律要组织专家论证,反复修改,确保建设项目的经济性、适用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我校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项目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要求,严密组织论证会,整理好论证记录及论证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办法》(平学院行〔2013〕6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