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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决策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第一条  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  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财务评价,评价结论是决定项目取舍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三条  加强工程地质、水源、供电、运输和环保等工程项目外部条件的工作深度,使投资估算有充分依据,确保工程造价从一开始就定位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平上。
以上工作,若我校自身不能完成,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基建处负责提供所需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在设计合同经济条款上,增加设计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限制条款,增加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修改的费用额度限制条款,如设计变更费超出施工合同价的10%时,则应扣罚合同价10%的设计费。
第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预算等资料提交审计处审计。在设计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注重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效降低工程成本。
第三章  发包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做好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在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时,要提出明确的编制原则和尽可能详细的编制要求,要有针对性和预见性,控制好风险,严把审核关。工程管理单位将工程招标控制价等资料提交审计处审计。
第八条  重视招标答疑工作。在答疑的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和设计中不明确、不具体的内容,尽量加以明确,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的难度。
第九条  坚持合理低价者中标原则。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应该受到保护和奖励。业主方对项目的“合理低价”应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
第十条  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应按合同内容明确协议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和相应条款保持一致,对合同中涉及变更费用、质量、工期、安全、价款的结算方式、违约争议处理等,都应有明确的约定。签订合同应注意违约责任的界定。同时,正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对索赔要有前瞻性,有效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条  抓好工程合同管理,减少工程索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尤其重要的是索赔处理。索赔是双向的,但必须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来进行,恰当处理索赔问题。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监理的投资控制作用。加强监理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观念,监理公司在做好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监督的同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配合学校搞好投资控制。
第十三条  重视材料管理。在设计和招标前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对拟选用材料进行综合性价比较,认真筛选,力争达到经济实用。学校应组织监察处、校工会、审计处等监督单位,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为暂定价的材料进行认质、认价,并配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跟踪检查施工方所购买材料质量,结算时按实调整差价。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如必须进行变更,应尽量提前。对于涉及到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及监察处、校工会、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代表共同签字方为有效。作为学校管理部门要做到事前把关,主动监控,严格审核工程变更,计算各项变更对总投资的影响,避免投资失控。
第十五条  严格现场签证管理。现场签证应先报批后再组织施工,做到“随做随签”,签证必须达到量化要求,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签证的内容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应签证的范围。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签证变更等资料提交审计处审计,切实做好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有关报告、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签发过程中应编号,以免因遗漏而在结算时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七条  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工程施工情况,认真审核监理公司核签的月进度表,严格按合同条款约定审批工程进度款。
第五章  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定额规则。由监理单位、发包方代表、施工单位一起对照图纸和变更单逐一到工程现场落实情况,列出所有核增和核减变更内容并加以确认。
第十九条  监理公司造价工程师根据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合同约定、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经批准的索赔费用、竣工资料、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规等,提出工程变更和结算的初步审核意见,在结算报告上除总监签字外,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基建处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对监理审签过的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审查,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审计处结算审核,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服务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并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尽可能使工程结算体现工程实际造价,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办法》(平学院行〔2013〕6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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