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规范工程建设中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质认价的范围
第一条 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和答疑纪要中明确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及设备。
第二条 零星工程和变更工程中增加的材料及设备,但仅限于平顶山市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或发包时有特殊约定的材料及设备。
第二章 认质认价的程序
第三条 凡属于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报建设单位办理价格认证手续,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算,否则直接由甲方按市场询价最低的价格进行确认,进入决算。
第四条 材料及设备的认质认价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计划提出认证申请,报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审核后报送基建处,基建处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受理。
第五条 基建处牵头组成由监察处、校工会、审计处等监督单位,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认质认价小组,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配合下进行认质认价工作。
第六条 认质认价小组按照市场调查、询价等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认质认价工作,认价结果经施工单位确认后,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填写认质认价单,认质认价小组全体人员和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后,在变更签证总工程量造价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的前提下,三万元以下的报基建处处长审批,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三万元以上的材料及设备认质认价需组织三家以上的同档次有实力的供货单位同时竞价,择优确定。
第七条 经审批生效后的认质认价单,一式六份,一份由基建处下发给施工单位并监督执行,一份由基建处存档备查,一份由审计处存档备查。
第八条 基建处应对认质认价的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和跟踪监督,对没有按照认质认价确定的材料及设备购买的施工单位要及时查处纠正,无法纠正的,要根据情节进行处罚,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13〕6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