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变更签发工作,加强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技术方案
第一条 技术方案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一些原设计中需修改的项目或临时增加的工作任务,由基建处负责论证设计或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技术要求。
第二条 基建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各专业人员认真考虑项目的功能性质、周边建设条件,根据建设规范和使用要求,精心组织论证、设计和复核,保证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 技术方案完成后,报经领导研究确认,由基建处按规定程序发包实施。
第二章 技术变更
第四条 技术变更是指建设项目的原图纸设计在功能、实用、美观、经济等方面的不合理因素而不得不修改原设计而实施的一项技术工作。该项工作完成后须交由施工单位按新的技术变更完善施工。
第五条 技术变更的程序:技术变更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项目组等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但必须汇总到基建处审核整理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论证小组,进一步论证复核,方案完善后依据学校相关程序实施。
第六条 技术变更的权限:在变更签证总工程量造价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的前提下,技术变更影响造价三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确定;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技术变更项目须经由主管校领导和校长确定;十万元以上及重大的技术变更按学校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技术方案和技术变更由基建处项目组专门负责,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不通过基建处项目组下达技术方案和下发技术变更单,确需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的,也必须由基建处项目组协调并签发认可方能施工。
第八条 基建处在下达技术方案时应认真填写《技术方案核定单》,下发技术变更时应认真填写《技术变更单》,均一式六份,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两份原件,其余单位可留复印件备查。
第九条 如违反本规定,不按要求签发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变更单均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扰乱基建管理秩序,影响施工进度,要追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变更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3〕6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