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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量签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投资控制,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签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量签证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而产生的一些合同工作内容以外的零星工程,如隐蔽工程、抢险救灾、合同外的临时用工、临时工作安排等,其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而产生的零星工程量,如需交由主体承包单位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组和监理审核同意,必要时应召集监察处、校工会、审计处等监督单位,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明确施工要求,确定计量、计价办法后,报请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承包人擅自施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不得办理工程量签证。
第三条  特殊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时,项目组驻工地代表经请示领导后,可以先安排施工,但应在过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办理工程量签证。未经请示领导同意和逾期补办的签证手续,视为无效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必须以基建处签发的正式技术变更单为依据。需要现场测量确定的变更工程量由基建处项目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签字认证,在变更签证总工程量造价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的前提下,一万元以上的基建处组织监察处、校工会、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参与工程量签证的论证签发工作。
第五条  工程量签证作为工程决算的重要依据和工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对隐蔽或零星工程施工情况的现场确认,其现场的保存具有一定时效性,所以承包人在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办理好工程量签证,否则不得计入工程决算。
第六条  需要现场确认的零星工作,施工单位要详细记录工程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数量和单价等,由项目管理组和监理人员现场核准后,认真填写“工程量现场签证单”,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基建处项目管理组相关成员签字确认报领导审批后生效。在变更签证总工程量造价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的前提下,影响工程造价三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审批,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应一式六份,连续编码。基建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存档两份,其余参与单位或部门留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量签证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13〕6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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