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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付款验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学院工程付款验收程序,根据我校财务制度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工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达到付款条件时,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第二条  监理和项目管理组首先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度进行审核。
第三条  项目组审核通过后,协同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验收。
第四条  验收完成后,由项目组在《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付款验收表》中签署意见。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依据《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付款验收表》审核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比例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款比例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80%,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款比例累计不超过结算审核价的95%,下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付款验收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13〕6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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