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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验收和移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竣工工程尽早正常投入使用并及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建工程节点验收
第一条  工程施工前,基建处需针对项目设置验收节点,节点设置要科学、合理,应特别考虑隐蔽工程部分的节点设置。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设定的节点时,提出工程节点验收申请,基建处组织监察处、校工会、审计处等监督单位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形成节点验收报告。
 第三条  验收不合格,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学校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章  基建工程初步验收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自检验收合格后,编写工程验收报告,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五条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全面审查验收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形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建处。
第六条  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使用部门对整个工程进行初验。
第三章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按合同约定完工,经初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市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和提交完整的竣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不清晰的,不能验收交接。
第九条  基建处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征得市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同意验收意见后(监理公司提供该工程预验收意见),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书、承包合同和施工验收规范等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组织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学校监督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正式验收,并邀请平顶山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  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验收未通过的,应抓紧整改,必须在1个月内(若有特殊原因,最迟不超过3个月)再次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尽快进行二次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进行竣工验收和向我校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拖延进行竣工验收的,我校除拒绝对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外,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顺延。如果影响到学校的正常使用,还将向施工单位追偿相应损失,并将作为不良纪录而拒绝以后参与平顶山学院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在1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全部的竣工资料,否则不予办理结算。
第四章  基建工程移交
第十三条  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基建处根据工程的用途移交到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接收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主要指不在工程保修承诺范围内的内容)和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外全部由接收单位负责。为便于已竣工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明确责任,未办理校内移交手续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原则上不能使用。但若有特殊情况而提前使用的,未完工程由基建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进行完善,已完工程的日常维护(主要指不在工程保修承诺范围内的内容)和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应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13〕6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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