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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保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学院竣工基建工程的保修工作,保证保修期间工程的正常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施工单位所承诺的保修期内(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时间),若出现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在接到我校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派人进行维修。

第二条  如无法联系到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也不积极配合,明显无法按时维修的,基建处可以直接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该部分维修费用将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第三条  如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在限期一周内,既未派人进行维修,又没说明理由,基建处将另行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该部分维修费用将从工程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第四条  对不信守承诺,不按规定及时维修竣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除依法依规追偿损失和加倍扣罚维修费用外,并将作为不良记录被拒绝以后参与平顶山学院项目建设。

第五条  基建处应认真填写“保修扣款单”,作为扣除质保金的依据。一万元以下由基建处处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平顶山学院竣工工程保修扣款单

附  件

平顶山学院竣工工程保修扣款单

 

 

年   月   日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维修事由

 

扣款金额

 

工 程 量 及 造 价 情 况 说 明

 

 

 

 

 

 

 

 

 

 

 

 

 

 

 

(有附图或附表的见附图、附表)

审 核 意 见

委托施工

监  理

项目管理组

审  批

 

 

 

 

工程

造价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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