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学院竣工基建工程的保修工作,保证保修期间工程的正常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施工单位所承诺的保修期内(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时间),若出现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在接到我校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派人进行维修。
第二条 如无法联系到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也不积极配合,明显无法按时维修的,基建处可以直接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该部分维修费用将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第三条 如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在限期一周内,既未派人进行维修,又没说明理由,基建处将另行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该部分维修费用将从工程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第四条 对不信守承诺,不按规定及时维修竣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除依法依规追偿损失和加倍扣罚维修费用外,并将作为不良记录被拒绝以后参与平顶山学院项目建设。
第五条 基建处应认真填写“保修扣款单”,作为扣除质保金的依据。一万元以下由基建处处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平顶山学院竣工工程保修扣款单
附 件
平顶山学院竣工工程保修扣款单
年 月 日 编号: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维修事由 |
|
扣款金额 |
|
工 程 量 及 造 价 情 况 说 明 |
(有附图或附表的见附图、附表) |
审 核 意 见 |
委托施工 |
监 理 |
项目管理组 |
审 批 |
|
|
工程 |
造价 |
审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