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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竣工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减少索赔和避免法律纠纷,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经竣工验收通过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和基建处报送工程结算资料。
第二条  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包括决算书、竣工图、质量保证资料和其它结算所需资料,手续齐全后审计处方予受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先交付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就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由总监和造价工程师签章。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审核后应及时报送基建处。基建处在15天内审查复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办理结算审核,对所缺资料和计算方法有误的应列出清单交监理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30天内纠正误算和提交所缺资料,否则,审定结算时视同对平顶山学院的优惠,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第五条  在结算过程中,对工程变更、相关签证、索赔及反索赔等内容均以原件为准。
第六条  对索赔和变更计算分歧较大的问题报主管校领导,由基建处组织纪委监察、审计、财务、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形成会议纪要,按会议商定意见执行。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审计规定,基建处及时报审竣工结算资料,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监理公司必须认真组织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审核工作,基建处要加强对监理公司投资控制和结算审核工作的检查、督促。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偏差超出合理范围,除扣罚一定的监理费外,并将作为不良记录而拒绝以后参与平顶山学院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完成后,不按规定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结算审核和审计过程中,不积极配合,胡搅蛮缠,干扰正常基建管理秩序,影响学校声誉的,除依法追偿损失外,并将作为不良记录而拒绝以后参与平顶山学院建设项目。
第十条  基建处和施工单位应认真填写“送审资料清单”和“送审资料回复函”一式两份,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3〕6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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